证监1号文剑指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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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骨头的人 发表于 2008年1月7日 17: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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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原始股”等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界定,同时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此前,新老《证券法》的衔接空隙是证券违法者常钻的“空子”。由于相当一部分违法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违法者常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证监会认为,虽然老证券法对一些证券违法活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其精神和新证券法是一致的。因此,通知明确指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